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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嫌传销或非法集资(一)

安卓版imtoken钱包打 2023-01-17 22:51:26

文/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非法集资案件辩护研究中心主任(未经曾杰律师许可,请勿转载)

所谓质押挖矿模式是数字货币持有者将相关数字货币放入智能合约(如借贷智能合约),从而获得相关收益的行为。这种挖矿方式不同于比特币、以太坊等基于工作量证明(POW)的数字货币方式。它不需要投资者购买矿机或算力,而是基于权益证明(POS)和代理权。证明(DPOS)。在此前提下,持有者只需质押一定数量的代币,然后运行一段时间即可产生新币种,而这些新币种就是通过质押获得的收益。与工作量证明(POW)机制需要节点不断进行哈希计算来验证交易的有效性不同,权益证明机制的原理是要求用户证明自己拥有一定数量的数字货币,也就是所谓的“股权”。

这里的收益包括智能合约产生的出块奖励,一般是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出块奖励,即某种数字货币;另一种是如果智能合约本身作为借贷功能的协议,当他人需要借入某种数字货币时,投资者作为贷方获得借贷利息收入。同样基于这种模式,投资者不需要真正消费或消费他们所投资的数字货币。它是一种借贷或质押,没有其他人可以提取相应的单独账户或钱包的私钥。这种类型的智能合约具有区块链技术的两个最关键的属性——不变性和分布式记账。结合智能合约本身,它是完全自动化的,不受中心化平台或个人控制。技术特点也会导致刑事案件本身的定性发生重大变化。

例如,某区块链开发团队基于以太坊技术开发了数字货币A币,并在区块链上开发了具有借贷功能的智能合约,投资者可以在该合约下存入或质押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数字货币, usdt(也可以接受A币质押)。假设每5分钟产生100个A币,这100个A币是按照用户质押数字货币的价值比例计算的。同时,A币开发团队在设计智能合约时规定,初始团队将获得A币总量的3%作为团队奖励,80%将奖励给质押挖矿的投资者。 A币在多个交易所上线后,由于A币智能合约的广泛使用,其价值逐渐被数字货币投资者所接受,其在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开始稳步上涨,A币团队也开始逐渐在交易所出售A币以维持不断增长的市场需求,团队也获得了相关收益。

根据上述模型,是否存在疑似传销的可能性?

除了上述基本挖矿模式,为了快速提高A币智能合约的市场认可度,A币开发团队还制定了推荐新客户的奖励办法作为推广模式,实际上是一种吸引人的方式。奖励方式。如果客户A推荐客户B,客户A可以在其质押的数字货币挖矿活动中获得更多的算力奖励,从而在每个区块奖励中获得更多的A币奖励。请注意,拉人或推荐新客户注册和参与 Staking 活动的奖励实际上并非来自新客户支付的任何费用比特币传销没人抓吗,而是智能合约分配的算力奖励。 A可以从B的输入数字货币的价值中获得这个算力奖励。如果 B 提升 C,A 仍然可以获得算力加成,但此时的加成低于上一层比特币传销没人抓吗,以此类推。推荐的算力奖励在 20 级时变为 0。

所谓传销,是指将会员按照一定的顺序组织成层级,每层级的返利根据销售额或人数和支付的入会费的多少来确定,从而导致在层级内形成利益联系。金字塔结构,相关高层人员可以间接获得下线和下线开发人员投入的资金或财产。官方定义可参考《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中的定义:“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对人数的评价,发展人员。被开发人员直接或者间接开发的人员或者销售业绩,以计算和支付报酬为由谋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或者要求开发人员取得会员资格为条件的行为。支付一定的费用。”

可以看出,虽然A币团队设计的Staking挖矿模型不涉及拉头模型,但在设计的推广模型中存在拉头行为和分级返利。比如旨在鼓励老客户推荐新客户,新客户投入的资金会返还给上级,从而形成金字塔结构,可以认定为一种按人员数量发展或销售业绩(或投资金额),所以这类模式构成传销在实践中没有太大的争议。

这种模式是否构成传销犯罪?

众所周知,传销分为两种:非法传销或传销犯罪。核心关键点是是按人头数还是销售业绩作为返利的依据。如果以销售业绩为依据,则可以判断为以销售商品为目的的传销,为团队付费,即不构成犯罪的传销违法行为,而这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而非刑事处罚。

在本文讨论的A币案例中,所谓销售业绩可以合理解释为客户在A币项目中投入或质押的资金数额,上线客户将收到算力加上下线客户质押金额的相关比例。这些算力可以直接带来一定的A币奖励。

传销犯罪的另一个特点是骗取他人的财产。欺骗他们的方法是什么?是通过直接骗取入场费的吗?例如,骗取他人存款,支付相关商品和服务费用,然后赋予其线下开发资格,不断收取入场费,以达到不断返利和收款的目的。

还有其他骗钱的方法吗?例如,没有所谓的入场费,用户支付的费用受第三方监督。与目前的智能合约质押模式类似,用户的所有存款和质押都可以无限制地全额提取(比如通过智能合约质押以太坊)。在这种模式下,无论平台本身是否存在,只要智能合约能够在区块上正常运行,用户就可以自由取回自己的质押资产,因为智能合约完全在链上运行,其逻辑设置不跟随项目方。随后的行为变化。该模式下如何认定诈骗财产构成犯罪?另外,如何区分这种质押挖矿传销案,究竟是以招揽人为目的的犯罪传销,还是以卖货为目的的团队传销?

待续,区分罪与清的三个关键点。敬请期待:流动质押挖矿,是否涉嫌传销或非法集资(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