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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是虚拟货币吗? 它会成为盗窃和欺诈的目标吗?

imtoken钱包下载安卓版 2023-03-07 07: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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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下的积分宝、比特币等都属于虚拟货币的范畴,可以作为犯罪财产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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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出版,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主编的《网络犯罪司法实践研究及相关司法解释和理解与适用》一书(以下简称《著作》)曾论比特币。 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已经明确规定。

随着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区块链加密资产进入人们的视野,其争议也呈逐年上升趋势。 除了我们链法团队在整理“链法案例库”的过程中,在裁判文书网发现越来越多的相关案例外,越来越多的微信后台留言、电话咨询等也参与交易和交易由于加密资产。 投资纠纷。

最近,我们在处理一起涉及比特币盗窃的案件时,查阅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著作《网络犯罪司法实践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研究》,在其中找到了相关表述。

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审理案件的主要依据之一。 一般而言,司法解释公布后,最高人民法院业务部门会就司法解释的解释和适用编写相关书籍。

本丛书是最高人民法院职能部门对相关领域司法解释内容的一一解读,并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对规定内容进行了详细阐述。

虽然这本书是2014年出版的,但什么是虚拟财产? 如何定性盗窃虚拟财产? 对虚拟财产价值如何确定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当然,比特币是虚拟财产吗? 如果有,是什么虚拟财产? 盗窃比特币是否构成盗窃罪? 是什么原因? 这些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也有详细的解释。

以下是书中的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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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虚拟财产,虚拟财产是如何分类的?

一般认为中国承认比特币吗?可以交易吗,虚拟财产是指必须依赖计算机互联网的各种有价值的数据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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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虚拟财产是指网络游戏中的游戏币、装备、宠物、人物等级、人物技能等;

广义的虚拟财产还包括网络身份认证信息(如即时通讯账号、社交网络账号)、个人网页空间、电子邮箱地址等。

广义上的虚拟财产大致可以分为四类:

1、虚拟物,又称虚拟有形财产,是对现实环境中有形事物的模拟,如网络游戏中的角色、装备、宠物等;

2、虚拟货币可以归类为虚拟物品,但货币是一般等价物,不同于普通的有形物品。 虚拟货币是网络世界中的一般等价物。 常见的此类虚拟货币有腾讯的Q币、盛大优惠券等;

3、身份认证信息,即用户在网络服务提供商处注册的账号,是享受网络服务的身份载体,如以QQ号、微信等为代表的即时通讯账号,以社交账号为代表的社交账号通过Facebook、微博等媒体账号、银行、第三方支付账号、电子邮箱账号等;

4、虚拟空间类,如个人主页空间、域名、网页等。

书中提到,由于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通常使用广义虚拟财产的概念,为了研究的全面性,本文也对广义虚拟财产的范围进行界定,即即,虚拟财产包括“虚拟物体、虚拟货币、各类网络身份认证信息、网络空间等”。

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随着盗窃虚拟财产案件的频发,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的讨论不断涌现。

在《刑法修正案(七)》颁布之前,争议达到了顶峰。

因为,之前的《刑法修正案(七)》只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系统罪。 窃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很难定性为计算机犯罪,因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规范的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技等领域的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行为。科学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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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计算机系统罪是指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的行为。 盗窃虚拟财产不能解释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如果用刑法来保护虚拟财产,可行的办法是根据刑法第287条的规定考虑盗窃罪。 这就涉及到虚拟财产是不是财产的问题。

《刑法修正案(七)》增加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当然,盗窃的手段可以归为非法所得,但虚拟财产是否属于财产的问题仍然存在。

虚拟财产是一种具有法律属性的新型财产。

虚拟财产是电磁记录(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还是法律属性上的财产,是如何定性虚拟财产被盗的关键。

如果仅作为电磁记录使用,仅需受计算机系统数据保护的相关规定保护,但如果作为财产,则应纳入侵犯财产罪进行规制。

财产可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前者包括汽车、衣服和房屋等动产和不动产。 后者如知识产权。

作为财产,它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具有经济价值。 经济价值表现为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具有实用性。 这是财产最基本的属性。

2、具有一定的稀缺性。 阳光和空气是人类生存的必要条件,但它们是一种普遍存在,不稀缺,所以它们不是财产。

3.一次性。 日月不能为人所控,故非财物。

4.具有合法性。 毒品和枪支虽然具有上述特点,但在我国是禁止个人持有的,因为它们在法律意义上不属于财产。 (中国法律并未禁止个人持有比特币、以太坊等基于区块链的加密数字资产,基于私法“合法不禁止”的原则,个人持有加密数字资产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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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虚拟财产具有上述特征,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财产。

鉴于此,虚拟财产应通过民法和刑法进行保护。

对于虚拟财产应归类于何种产权,理论界存在不同的看法。 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物权说、债权说和知识产权说。

物权论认为,只要具有合法排他性控制或经营的可能性和独立经济的可能性,即可认定为合法财产,网络虚拟财产与民法的基本属性相同。 网络虚拟财产应视为特殊物中国承认比特币吗?可以交易吗,适用现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债权理论,虚拟财产的重点不在于虚拟物品本身,而在于其所体现的网络游戏服务合同关系,即网络游戏玩家与游戏运营商之间就提供游戏产品和服务的合同关系。服务。 在合同的履行中,游戏公司应承担玩家安全、不受干扰地玩游戏的义务,虚拟财产本身是玩家可以享有的权利内容的一部分。 如因虚拟财产引起法律纠纷,您应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您的权利。 (注:这里的虚拟财产其实是指游戏道具等)

产权理论的缺陷

根据《物权法》的精神,所有权的客体原则上仅限于实物,玩家在物权中享有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财产并享有其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物权人不需要借助他人的帮助就可以实现自己对财产的意志。 对于虚拟财产,权利人必须依靠游戏运营商的积极配合才能顺利完成。

产权变更具有公示性,动产公示方式为占有,不动产公示方式为登记,虚拟财产不具有产权公示性。

但是,以比特币为例,比特币的拥有者行使权利原则上不需要他人的协助。 那么比特币的变化是公开的吗? 比特币交易在全网公示,交易记录可以查询,也算是公示。 这就是比特币不同于这里的“虚拟财产”的地方。

此外,无论是债权理论还是知识产权理论都存在一定的缺陷。

书中还提到,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理论都从不同方面解释了虚拟财产的某些特征,表明虚拟财产确实具有一些类似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但都不能圆满地解释虚拟财产的合法归属。 虚拟财产在本质上应该属于一种新型财产,是一种新的财产权。

链律师团队认为,以比特币、以太坊为代表的加密数字货币,不仅不同于以往的各类财产,也不同于上述的“虚拟财产”。 它是一种全新的产权。

在以往的盗窃虚拟财产案件中,由于刑法对虚拟财产的界定不够明确,世界各国法院对盗窃虚拟财产案件的法律适用存在较大差异,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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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性为盗窃。 例如,山东省淄博市审理了一起《梦幻西游》设备被盗案。 比如河南省封丘县5173账号被盗案。 调查发现,北京市盗窃虚拟财产案件基本属于盗窃罪。 (本案盗窃比特币案已被北京法院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2.认定为侵犯通信自由罪。 例如,在广东深圳市南山区一起盗窃QQ号案件中,认为QQ号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保护对象,不构成盗窃罪。 但QQ号属于网络通讯工具密码,盗用QQ号是侵犯他人通讯自由。

3.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性质的认定。 例如,2007年浙江省云和县就发生了一起《梦幻西游》盗号案。

4.确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犯罪性质。 该罪名是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的罪名。例如,2009年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将盗窃他人游戏账号游戏道具的行为定性为非法盗取他人游戏账号罪。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面临的挑战是:

首先,将虚拟财产仅作为计算机系统数据,否定了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有将复杂问题简单化之嫌。 如前所述,不承认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会使民法的保护缺乏法律依据。

第二,犯罪分子可能被纵容。

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引起争议的是盗窃虚拟货币和虚拟物品的定性问题。

现有判决可以遵循以下观点:在立法对虚拟财产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将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界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但这种做法回避了虚拟财产的产权问题,很难说是否符合立法初衷。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立法意图:

目前,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或利用其他技术侵入计算机系统的行为十分猖獗,而非法侵入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非法窃取他人计算机系统存储、处理和传输的数据,以及网上银行信息是盗窃的重点。 ,包括个人网银账户、密码等。但是,相当一部分盗取网银账户的人,往往并不是亲自实施盗取资金的行为,而是将盗取的信息提供给网上的其他人。

这些行为严重威胁到公民的金融财产安全,盗窃提供信息的人作为盗窃罪的共犯难以追究。 因为,网络监管部门提出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的数据的行为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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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本罪的立法背景可以看出,本罪的成立是为了进一步拉紧法律网络,使对那些肆意窃取账户信息但不参与后续盗窃行为的追究有法可依。的财产。 它不能也无意取代盗窃罪。 虚拟财产的规范。

另外,两者的违法对象和犯罪对象也不同,这一点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也有提到。

实际上,在虚拟财产盗窃罪的惩治问题上,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是对盗窃罪的补充,从某种意义上解决了盗窃不宜作为财产行为的定性问题。刑法。

虚拟货币在刑法意义上可以认定为财产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虚拟货币的获取是有偿的。

2、虚拟货币价值稳定;

3、虚拟货币可以合法交易,具有真实的交换价值。

在刑法中将虚拟货币作为财产保护,并不违反法定犯罪原则。

虽然刑法并未明确规定虚拟财产归公民个人所有,但财产在法律上是一个开放的概念,其内涵和外延会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 例如,计划经济时代的财产不包括股票、股权等。因此,刑法在采用列举法界定个人财产的同时,也有自下而上的规定,其中包括“其他财产”。

虚拟财产作为一种全新的财产形式,在法律另行规定之前,可以而且应该纳入“其他财产”予以保护。

在司法实践中,将虚拟货币作为盗窃罪的犯罪标的,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一般游戏币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货币。 网络游戏中用于提高游戏趣味性、增强游戏真实感、不具有增值服务支付价值等的游戏币,不应当作为财产保护,如《快乐豆》中的QQ斗地主游戏。

2、虚拟货币的范围不仅仅包括网络游戏中的虚拟兑换工具。 当前,随着互联网与社会经济生活的融合,新的虚拟货币不断涌现。 有些虚拟货币与网络游戏完全无关,而是成为一种替代性的支付工具,如支付宝的积分宝,以及目前广受关注的比特币等,都属于虚拟货币的范畴,可以作为犯罪财产受到保护。

3、侵入网络游戏运营商后台,修改数据,增加账户虚拟货币的行为,不应简单界定为盗窃罪。 因为在这里持有虚拟货币是零成本的,没有交易和消费,经营者就会蒙受损失,经营者发现后可以将数据恢复到原来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