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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首次被认可有何意义?

安卓版imtoken钱包打 2023-01-19 05:58:41

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判决与此前的判决意义不同。这是中国法院第一次对比特币的虚拟财产属性进行更全面的讨论。

虽然互联网法院确认了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这体现了法院对比特币作为数字货币的肯定,但并不意味着它具有所谓货币的法律地位和货币的价值属性。应该有。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某上海科技公司、淘宝公司在线比特币等符合虚拟财产要素的“代币”或“虚拟货币”提起诉讼。虽然它们不具备货币的合法性关于比特币交易的法律法规,但它们被认为是虚拟财产,商品属性和相应的财产权益应该得到确认。在侵权责任纠纷(产权纠纷)案件中,召开第二次网络公开听证会,当庭宣判。

这是杭州互联网法院首例涉及比特币的互联网财产侵权纠纷案件,也是中国法院首次认定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虚拟财产属性。

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杜谦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比特币等“代币”或“虚拟货币”符合虚拟财产的要求。应确认商品的属性和相应的财产权益。

网上购买的比特币无法取回,起诉索赔

2013年,吴通过淘宝店从上海一家科技公司运营的“FXBTC”网站购买了2.675个比特币。

2019年5月7日关于比特币交易的法律法规,吴先生通过黄外人经营的淘宝店铺购买商品“FXBTC充值码¥497.5元(适合刷卡,普通用户也可以购买)”,并支付价格500元,交易订单显示当天发货,确认收货,完成。以上店铺标记为比特币交易平台官方店铺()。2013年11月30日,吴某向上述店铺的支付宝账户支付了共计19920元。

之后,他就忘记了,直到2017年5月,吴想再次登录“FXBTC”网站,却发现该网站已经被关闭,无法联系到网站运营商。

吴认为,当网站被关闭时,上海的一家科技公司并没有给他任何通知。这种不作为使他购买的比特币无法取回,给他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同时,比特币、莱特币等互联网虚拟货币及相关商品为淘宝禁售商品。淘宝公司未履行审计义务,导致在淘宝上购买违禁商品并造成损失。因此,本诉讼要求上海科技公司和淘宝公司两被告人对其损失76314元(诉讼时2.675比特币的交易价格)承担连带责任。

5月22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于7月18日宣判,以原告对被告的侵权责任主张不充分为由,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杭州互联网法院确认了比特币的虚拟财产地位,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是吴未履行举证责任。

对于吴某主张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认为本案涉案商品信息不存在明显违法侵权行为,吴某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已通知淘宝网。公司本案的情况。淘宝网不是涉案交易的对方,也不是涉案侵权行为的实施者,不存在明知或应知存在侵权行为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情况。经吴某要求,其还及时披露了涉案交易对方的身份认证信息。因此,不构成侵权。然而,

法院承认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

从2011年中国第一个比特币交易平台“比特币中国”的成立,到2013年比特币交易平台“OkCion”的上线,中国已经成为比特币交易最活跃的市场之一。但与此同时,比特币的法律属性和风险监管也引发了广泛关注和激烈争论。

我国《民法通则》确立了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但对网络环境中产生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属性没有明确规定。为规范比特币交易市场,防范金融风险,2013年和2017年分别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通知》,分别使用“代币”和“虚拟”两种“货币”一词将比特币描述为一种虚拟商品,但“虚拟商品”的概念本身就含糊不清,很难确定比特币的具体属性。

作为一种由代码组成的虚拟货币,它的价值是多少?本案法官陈颖表示,本案最关键的争议点是比特币是否是法律认可的虚拟财产,是否具有相应的虚拟财产构成要素,包括价值、稀缺性、可处置性。

该案法官陈颖表示,“2013年和2017年,监管中有公告防范代币风险,否认比特币作为货币的地位,但并未否认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 . 在这种情况下,比特币的法律地位是根据虚拟财产的构成要素来确定的。”

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从财产的构成要素来看,首先,比特币具有财产的经济性或价值。比特币是通过“矿工”和“挖矿”的过程以及劳动产品的获取而产生的,它凝聚了人类抽象的劳动力。,可以通过货币作为对价进行转让、交易和产生,与持有人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财产相对应,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其次,比特币具有财产稀缺性,总量恒定为2100万,供应有限,作为资源难以获得,不能随意获得;

最后,比特币具有财产的排他性和可处置性。作为财产,它有明确的界限和内容,可以转让和分离。它的持有者可以拥有、使用并从比特币中获得利益。

判决对解决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这不是中国第一次涉及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法律解释。去年10月,深圳国际仲裁院就一起比特币返还纠纷作出裁决,但对于比特币,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判决与此前的判决不一致,有着不同的含义。这是中国法院第一次对比特币的虚拟财产属性进行更全面的讨论。

司法机关在本次判决中的判决对于未来比特币等其他虚拟货币产生的纠纷和纠纷的处理具有重要意义,让未来国内法律对比特币等数字资产有一个定义。更有价值的参考。

记者通过梳理发现,由于以往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不同,同一虚拟货币纠纷可能产生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

2018年,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丁建强与陈英光销售合同纠纷上诉”中,认为当事人交易的标记为禁止流通的虚拟货币。标的物的交易也不受法律保护。

在2017年周振梅与济南漫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中,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比特币产生的债务均为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返还的比特币。该主张不受支持。

中国(香港)金融衍生品投资研究院院长王红英指出,虽然互联网法院确认了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但反映了法院对比特币作为数字货币的肯定,不意味着它具有 鉴于所谓货币的法律地位和货币应有的价值属性,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在我国目前还没有非常明确的法律法规,也没有相关的数字货币交易所已经成立,因此它们类似于比特币和其他虚拟货币。销售纠纷难以获得明确的法律支持。我国在制定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相关的法律法规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